(2015)乐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宇、张广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宇,张广侠,张国强,张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493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新宇。被执行人张广侠。被执行人张国强。被执行人张孝贵。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审结。该案(2015)乐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19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