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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宇、张广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宇,张广侠,张国强,张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493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新宇。被执行人张广侠。被执行人张国强。被执行人张孝贵。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审结。该案(2015)乐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19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