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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文国与鲍忠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国,鲍忠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40号原告:王文国,男,1968年10月13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唐伟,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忠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国诉被告鲍忠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扣押冻结皖A×××××宝马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xxx,发动机号xxx)一辆,并提供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皖A×××××宝马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发动机号xxxx)一辆;二、查封阮怀凤名下位于四里河30号大杨花园的房产(庐××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