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静诉徐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徐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75号申请人王静被执行人徐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平王静诉徐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增超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