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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郁玉兰与扶沟交通汽贸有限公司、李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玉兰,扶沟交通汽贸有限公司,李国友,陈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郁玉兰,女,1955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扶沟交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李亚辉,职务:经理。被告李国友,男,1953年10月3日生,回族,系李亚辉之父。被告陈艳华,女,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系李亚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郁玉兰诉被告扶沟交通汽贸有限公司、李国友、陈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李亚辉以其独资经营的扶沟交通汽贸有限公司名义除向郁玉兰借款外,还以扶沟交通汽贸有限公司及其本人名义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现借款均已逾期,扶沟交通汽贸有限公司及李亚辉均未偿还,本案借款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郁玉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