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礼诉被告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杨礼,男。委托代理人杨金方,男(系原告的父亲)。被告马梅,女。本院在审理杨礼诉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礼在本院确定开庭日期并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礼负担。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晓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