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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礼诉被告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杨礼,男。委托代理人杨金方,男(系原告的父亲)。被告马梅,女。本院在审理杨礼诉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礼在本院确定开庭日期并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礼负担。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晓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