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基,淄博车网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基。被执行人淄博车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南路交通技校北邻。本院在执行王安基诉淄博车网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5335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1)第3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