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岢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岢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003号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辉,西峰区。委托代理人李芸,西峰区。被告段岢佩,西峰区。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馨物业)与被告段岢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英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永辉、李芸,被告段岢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馨物业诉称:���告为庆阳市西峰区庆港家园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中绝大多数业主与原告单位进行了积极合作,但被告段岢佩以种种借口拖欠原告2012、2013、2014三个年度的供暧费共计7659元。经催要,被告拒不交纳,故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三年的供暖费76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段岢佩辩称:原告起诉的属实,由于原告供热温度不达标,只有10度左右,我已向其反映过,但原告未改进,故没有交暖气费,原告暖气达标,我支付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庆阳市西峰区庆港家园物业管理公司,并直接为庆港家园小区供暖。被告段岢佩庆港家园B座2单元601室业主。被告房屋面积为141.83平方米,供暖费每平方米18元,自2012、2013、2014三个取暖年度,被告未交纳暖气费,三个年度的供暧费共计7659元。经催要被告拒不交纳,故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三���供暖费76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采暖费未交费清单、庆港家园业主委员会情况说明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被告也接受了此项服务,双方之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供暖费用765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的供热温度不达标,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岢佩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庆阳市建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2014年三个年度的供暧费76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段岢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涛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