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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李佰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3118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负责人刘陆柏,主任。被申请人李佰金,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0月22日发出(2015)农民督字第311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佰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佰金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2015)农民督字第311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