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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6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琼玲与柯昌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614-2-9号黄琼玲与柯昌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琼玲与被执行人柯昌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6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时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