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海盐县于城辉煌渔需饵料商店、常炳松与常炳松、王沈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于城辉煌渔需饵料商店,常炳松,王沈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海盐县于城辉煌渔需饵料商店。经营者:方华文。被告:常炳松。被告:王沈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于城辉煌渔需饵料商店诉被告常炳松、王沈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于城辉煌渔需饵料商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6元,由原告海盐县于城辉煌渔需饵料商店负担。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