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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镇江润新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陈俊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润新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催字第16号申请人:镇江润新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代理人:刘小凤。申请人镇江润新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临海杜桥支行于2015年8月6日签发,票号为1030005222173743,到期日为2016年2月6日,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豪博鞋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东阿博特数码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在公告期间,申请人镇江润新石油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用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阮志强代理审判员  林 原代理审判员  梁娅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童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