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洪铭亮与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铭亮,李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洪铭亮(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3********),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姜家镇首岭后村**号。被告:李海明。洪铭亮与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铭亮于2015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海明下落不明,且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海明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洪铭亮案款5万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057元,执行费68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4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