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翁妙艳、王卫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0号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武义鑫涛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武义王牌链业有限公司、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翁妙艳、王卫胜、徐斌、王慧敏、应禄、施春燕、卢百灵、卢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48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武义鑫涛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武义王牌链业有限公司、浙江明优工贸有限公司、翁妙艳、王卫胜、徐斌、王慧敏、应禄、施春燕、卢百灵、卢章良支付执行款48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28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