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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友生与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生,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刘友生,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贺家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原担子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唐俊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生与被告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