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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刘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阎某某,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未出庭)。原告刘某与被告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显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洪明、人民陪审员贾立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处大约半年,并于200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阎某某于2010年春天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且已分居5年多,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阎某某离婚。原告刘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件,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为2002年2月10日;2、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二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张,证明被告阎某某现已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应诉、未答辩。被告阎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大约半年,于200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吵打。被��阎某某于2010年春天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被告至今已分居5年多,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阎某某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阎某某于2010年春天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至今已五年之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显军人民陪审员  于洪明人民陪审员  贾立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秋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