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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生焕与吴小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生焕,吴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215号申请执行人:俞生焕。被执行人:吴小林。申请执行人俞生焕与被执行人吴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