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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徐洪秋、徐洪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徐洪秋,徐洪强,徐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50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住所地:昌乐县城利民街70号。负责人史洪春,行长。被执行人徐洪秋。被执行人徐洪强。被执行人徐洪波。案由:借款担保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审结。该案(2015)乐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