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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温福生与左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福生,左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温福生。被告左建利,农民,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原告温福生诉被告左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福生诉称,2012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元用于经营,并出具借款借据,承诺2013年12月8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至今仍欠原告本金59000元。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左建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被告左建利向原告温福生借款59000元,并写下欠条,欠条内容为:“今借到温富生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正59000元,借款人左建利,借款日期2012.12.8,还款日期2013.12.8”。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清偿。被告左建利向原告温福生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9000元,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建利偿还原告温福生借款59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左建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洁涛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人民陪审员  王学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