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龚春生、黄珍珍与黄尚勇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春生,黄珍珍,黄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龚春生,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黄珍珍,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黄尚勇,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关于龚春生、黄珍珍申请执行黄尚勇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