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一初字第0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336号原告:高某,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杨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晨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