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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廖爱云与武汉市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爱云,武汉市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武汉市武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84号原告廖爱云,系武汉市武昌医院退休职工。被告武汉市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沙路25号。法定代表人艾勇,处长。委托代理人徐欣秀,该处工作人员。第三人武汉市武昌医院,住所地武昌区杨园街***号。法定代表人彭郑超,院长。委托代理人余晴,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金,该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爱云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退休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廖爱云以被告已自行撤销退休审批行为,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爱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爱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廖君跃审 判 员  甘 桂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