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与卢超、李有宁、朱社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卢超,李有宁,朱社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6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卢超,男,生于1986年8月25日。被执行人李有宁,女,生于1990年5月6日。被执行人朱社路,男,生于1966年9月20日。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诉卢超、李有宁、朱社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卢超、李有宁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4.494),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由卢超、李有宁负担1215.00元。判决生效后,王小明未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超、李有宁、朱社路的银行存款5986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先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