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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民初字第0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朝阳、冯红丽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朝阳,冯红丽,赵伟民,周春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253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赵朝阳。被告冯红丽。被告赵伟民。被告周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朝阳、冯红丽、赵伟民、周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朝阳、冯红丽、赵伟民、周春霞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朝阳、冯红丽、赵伟民、周春霞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