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邵祥焕与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无锡市先锋毛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祥焕,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事长,无锡市先锋毛绒有限公司,孟来娣,徐景丰,陆黎娜,徐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326号申请执行人邵祥焕。被执行人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先锋毛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来娣。被执行人徐景丰。被执行人陆黎娜。被执行人徐科。关于申请执行人邵祥焕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无锡市先锋毛绒有限公司、孟来娣、徐景丰、陆黎娜、徐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北商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无锡市先锋毛绒有限公司、孟来娣、徐景丰、陆黎娜、徐科应返还邵祥焕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0万元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85万元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242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一、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二、住房公积金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三、车辆登记方面,经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陆黎娜名下有牌号为苏B×××××、苏B×××××的汽车,徐科名下有牌号为苏B×××××的汽车,本院已查封车辆档案,现车辆下落不明。四、房产登记方面,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信息。陆黎娜、无锡市先锋毛绒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孟来娣、徐景丰名下有4套房产信息,分别是位于无锡市长江北路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徐科名下有一套位于无锡市锡山区蔚蓝都市花园XXX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鉴于上述房产均设置了他人的抵押权,且为我市多家法院首封,本案无处置权,表示不需要法院查封处置。五、机器设备方面,本院由(2013)北执字第0256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委托无锡长江资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3350435元。2014年12月5日,本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3350435元,因无人竟价而流拍。2014年12月26日,本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2681000元,因无人竟价而流拍。之后,本院启动变卖程序,分别于2015年2月7日、2月22日、3月12日、3月27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四阶段进行公开变卖,变卖保留价为2681000元,也因无人竟价而流拍。由于两次拍卖以及变卖程序均未成交,被执行人无锡市潋艳化纤印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以不低于评估价的50%即1700000元对查封的机器设备再次变卖,本院分别于2015年5月7日、5月22日、6月7日、6月22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再次进行四次公开变卖,变卖保留价为1700000元,也因无人竟价而流拍。六、其他方面,经全市法院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正被多家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多,涉案标的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没有执行到位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查封的财产应在到期日届满提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延长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及时,导致查封施效力消灭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