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红卫与王建民、张俊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卫,王建民,张俊奇,张东升,鲁运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295号原告王红卫,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威亚,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民,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俊奇,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向军,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升,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鲁运福,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卫与被告王建民、张俊奇、张东升、鲁运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卫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卫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红卫承担。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