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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郭永忠、尹志新、赵云、殷卓玉、林碧英与郭逸昭、张泽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忠,尹志新,赵云,殷卓玉,林碧英,郭逸昭,张泽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郭永忠,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尹志新,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嘉鱼县。原告赵云,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原告殷卓玉,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原告林碧英,女,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林福强,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郭逸昭,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张泽微,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郭永忠、尹志新、赵云、殷卓玉、林碧英诉被告郭逸昭、张泽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永忠、尹志新、赵云、殷卓玉、林碧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逸昭、张泽微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原告郭永忠于2014年11月30日到二被告开办的华光工业区乙丰泰针织厂从事车工工作。原告尹志新于2012年下半年到二被告开办的华光工业区乙丰泰针织厂从事打板工作。原告赵云于2014年10月18日到二被告开办的华光工业区乙丰泰针织厂从事车工工作。原告殷卓玉于2012年上半年到二被告开办的华光工业区乙丰泰针织厂从事剪线工作。原告林碧英于2010年开春到二被告开办的华光工业区乙丰泰针织厂从事车工工作。被告于2015年2、3月间拖欠五原告工资,分别于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24日写了欠条给五原告。五原告追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郭逸昭、张泽微支付以下工资欠款:原告郭永忠2199元、原告尹志新292**元、原告赵云111**.50元、原告殷卓玉13873元、原告林碧英6260.70元,共62717.20元;2、诉讼费由被告郭逸昭、张泽微承担。五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2张、工资欠条5张,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和二被告欠五原告工资款的事实。二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郭逸昭、张泽微开办针织厂期间,雇用原告郭永忠、尹志新、赵云、殷卓玉、林碧英,因拖欠工资款,被告郭逸昭、张泽微分别于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24日写了欠条交付五原告,确认拖欠以下工资款:原告郭永忠2199元、原告尹志新292**元、原告赵云121**.50元、原告殷卓玉13873元、原告林碧英6260.70元。之后,原告赵云自认二被告归还1000元,尚欠其11152.50元。五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五原告在二被告的针织厂打工,为二被告提供了劳务,二被告给五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事实清楚,五原告请求二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逸昭、张泽微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以下工资款:原告郭永忠2199元、原告尹志新292**元、原告赵云111**.50元、原告殷卓玉13873元、原告林碧英6260.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被告郭逸昭、张泽微负担。五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83元不予退回,由被告郭逸昭、张泽微在履行给付义务时直接给付五原告,同时向本院缴纳尚欠的案件受理费6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勤广审判员  陈晓生审判员  周昭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晓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