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351号原告宋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原告宋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4年9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2005年2月1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高某某;2010年4月1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高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主要因原告吸毒导致婚姻破裂。2011年11月23日,两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家人考虑已有孩子,双方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再次结婚后,矛盾不断,原告对被告彻底死心。现双方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高某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高某某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自由恋爱。2004年9月28日,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2月1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高某某。2010年4月1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高某某。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些许矛盾。2011年11月23日,双方离婚。2015年2月11日,双方再次依法登记结婚。2015年5月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同年7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家,至今未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好,且婚后育有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产生些许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有吸毒恶习,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