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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祎文诉被执行人陈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祎文,陈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朱祎文,住涿州市。被执行人:陈小波,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祎文与被执行人陈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 王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