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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室。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陈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代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50元,依法退还2732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楠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