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罗某。被告柳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河口街1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703044383。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罗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魏校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心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