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维兴与农安县小城子乡菜园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徐维兴,男,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菜园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维兴与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徐维兴与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4)吉农民初字第74号你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