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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谢文艳与南长区悦美人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谢文艳。委托代理人莫燮麟、瞿锦峰(均受谢文艳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长区悦美人美容院,住所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号。经营者陆海燕,南长区悦美人美容院业主。委托代理人邓磊渊(受南长区悦美人美容院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文艳诉被告南长区悦美人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文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谢文艳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文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由谢文艳预交),由谢文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