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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陈继东信用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负责人叶晓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继东。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支付借款121535元及息,本案诉讼费1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 宋 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