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广安市前锋镇红辉农家乐与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前锋镇红辉农家乐,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广安市前锋镇红辉农家乐,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前锋镇红辉村3组。经营者郑治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代琼,女,汉族。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维胜,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7143403-3。法定代表人熊兴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均,男,汉族。公司副总经理,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永生,广安市前锋区观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前锋镇红辉农家乐诉被告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前锋镇红辉农家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前锋镇红辉农家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安市前锋镇红辉农家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冯昌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