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色袈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儒文东方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钱雪绍、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色袈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儒文东方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钱雪绍,薛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0185-5号原告: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来友。委托代理人:XX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色袈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辉。委托代理人:王翔。被告:安徽儒文东方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津。委托代理人:王翔。被告:钱雪绍。被告:薛辉。委托代理人:王翔。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0018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对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以担保的房屋在诉讼保全担保期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抵押、买卖等一切过户登记手续。现因原告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本院解除对其行提供的担保财产及对本案被告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以担保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马新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