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宋育刚与巨显娥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育刚,巨显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宋育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巨显娥,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宋育刚与被执行人巨显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巨显娥返还申请执行人宋育刚800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宋育刚于2014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巨显娥长期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祎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