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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昌朋、临海市研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朋,临海市研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834号申请执行人:吴昌朋,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临海市研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大房村1-205号。法定代表人:卢平波,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昌朋与被执行人临海市研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5)第2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昌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海市研创机械有限公司已歇业,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执行,2015年11月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8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审 判 员 章可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熊梓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