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屠阿牛、沈年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阿牛,沈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956号申请执行人:屠阿牛被执行人:沈年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外初字第0002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年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年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年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年福(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28的存款人民币2088022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