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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筠连县大雪山顺欣运业有限公司与筠连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第三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交通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筠连县大雪山顺欣运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筠连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筠连行初字第18号原告筠连县大雪山顺欣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大雪山镇民主社区。法定代表人孙从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能立,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省筠连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交通巷。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宗正,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天筠路A幢6号。法定代表人叶江伟,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筠连县大雪山顺欣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筠连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第三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分公司交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筠连县大雪山顺欣运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经协调处理,被告已作出改变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筠连县大雪山顺欣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筠连县大雪山顺欣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培刚审 判 员  余从会人民陪审员  郝中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