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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宝清与武川县富悦鑫水产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佟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927号原告王宝清。被告武川县富悦鑫水产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武川县耗赖山乡圪顶盖村委会河北西村。法定代表人于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佟爱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清与被告武川县富悦鑫水产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佟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清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