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张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1985年01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杏园东路56号。被执行人徐磊,男,1982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本院在执行于洋诉徐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791.7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4)张民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