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四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张某某,住四平市。被告:王某某,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