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爱新与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新,张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赵爱新,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名县。被告张松,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原告赵爱新诉被告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截止到2015年11月13日,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红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