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海华与崔广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杨海华,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孙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崔广田,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雷,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华与被告崔广田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海华于2015年11月16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50元,由原告杨海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