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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0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永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谢建花,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长江精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