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汤平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深圳路222号。代表人段红涛,行长。被执行人汤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汤平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要求被执行人汤平给付透支本金29458.17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