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45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0日。委托代理人:郭伟,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日。委托代理人:王毅,仪陇县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