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恒鑫源包装制品(漳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恒鑫源包装制品(漳州)有限公司,龙海市新凯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恒鑫源包装制品(漳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海市新凯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鑫源包装制品(漳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海市新凯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4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