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催字第16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紫云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紫云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催字第16429号申请人北京紫云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顺路91号院1号2层225。法定代表人孙钟谊,经理。申请人北京紫云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因将一张转帐支票(支票号码为40201130/18628005,帐号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紫云星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