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建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393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3458490-2。法定代表人许朝辉,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丽,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葛春喜,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新,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皇宫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